中廣網北京2月1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上午,北京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消費者服用保健品身體不適,訴物美超市10倍索賠”的案件,下面連線中央臺記者孫瑩,了解庭審進展。
主持人:消費者是服用了什么樣的保健品產生不適而決定起訴物美呢?
記者:原告陳寶豐在起訴狀中說,他去年9月、10月三次在物美九棵樹店購買了一種保健品叫做精旺參茸倍力膠囊,他買了11盒,一共花了3425元。結果服用后感到頭暈惡心,于是通過藥監局網站來查詢,發現這個網站中沒有這個產品的批號,于是他就到通州分局進行了投訴。
藥監局通州分局告訴他,他買的這個藥品批文,保健品的批準文號是《國食健字G20040926》的產品,這個產品原來的名字應該叫海晏堂牌海參膠囊。他就認為物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返還他的購貨款3245元,并且作出十倍的賠償。
主持人:關于上面提到的被告的這些主張,物美方面是否同意?
記者:物美對原告的主張表示不認同,他們直接就否認曾經出售過原告投訴的這種膠囊,原告就向法庭出示了銷售的小票,但是物美認為他們這個超市沒有這種銷售小票,但是卻認可原告提交法庭的發票證據。
原告表示,物美的這種否認是不合邏輯的,因為小票和發票上的數額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被告方物美又說這個發票上寫的是食品沒有寫具體的名稱,所以法庭就要求他們繼續補充證據,要求核實到底是哪個柜臺并且要求被告出示所有的保健品柜臺的租賃合同和轉讓合同,7日內向法院進一步提交證據。
在這里提醒消費者在超市開具發票的時候注意寫上具體的商品名稱,或者把這個小票留存與發票共同保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