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號文件部分內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批準征收的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土地征收中的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如不按時移交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不移交土地的農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