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召回汽車產品數量時,經銷商的庫存車輛及在途車輛是否應計算在內?
《條例》指出,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因此,汽車產品召回的對象是生產者已售出的汽車產品。
“已售出”的含義是指該汽車產品的產權依法從生產者擁有轉變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所擁有。因此,凡是已經發生汽車產品產權歸屬轉變的汽車產品,均應視為“已售出”。不僅包括在消費者手中的缺陷汽車產品,還應包括已經發生產權轉移的,在運輸途中或在經銷商庫房中的汽車產品(包括二手車)。
對于進口汽車,尚未辦理海關進口手續的不包含在內,但這部分車輛如果存在缺陷,也必須在消除缺陷之后才能銷售。
生產者在報告汽車召回的數量和范圍時,應當將已經發生產權轉移的在途車輛和經銷商庫存的車輛涵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