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租用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途歌“)的共享汽車,使用過程中車無油,我總計加油200元,按照途歌公司合同,油費由途歌公司負(fù)責(zé),消費者加油后向途歌公司申請報銷,途歌公司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nèi)報銷給消費者,但現(xiàn)實是我200元至今未給報銷下來。我多次致電途歌公司,途歌公司的回復(fù)是盡快,可截至2018年11月15日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fù)。
1、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租用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途歌“)的共享汽車,使用過程中車無油,我總計加油200元,按照途歌公司合同,油費由途歌公司負(fù)責(zé),消費者加油后向途歌公司申請報銷,途歌公司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nèi)報銷給消費者,但現(xiàn)實是我200元至今未給報銷下來。我多次致電途歌公司,途歌公司的回復(fù)是盡快,可截至2018年11月15日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