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7次會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品貨物規則》第35號修正案,該修正案在自愿的基礎上于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全面強制實施。其中增加一個新條目(UN3496,電池,鎳金屬氫化物,第9類),將鎳金屬氰化物列入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在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幾乎涵蓋了所有種類的電池產品,它們按照《國際危規》的分類標準和電池中所含有的危險物質成分,將電池劃分為第8類腐蝕品(由于內裝腐蝕性電解液)、第4.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由于內裝活潑金屬)、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由于電池不合適結構或玷污反應會造成爆炸破裂起火),這些電池產品在運輸、裝卸、儲存等過程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對財產造成毀損、對環境造成傷害和損害,需要特別防護,應按照《國際危規》中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條目進行包裝、積載、隔離和托運。
鎳氫電池在35號修正案之前的《國際危規》中并未提及,其運輸往往按照普通包裝執行,在第35號修正案《國際危規》強制生效后,相關企業應按照新的危險貨物運輸條目進行包裝、積載、隔離和托運。
我國是鎳氫電池出口大國,新的《國際危規》將其作為危險貨物運輸,對我國的出口企業影響較大。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做好以下幾點:
1、要嚴密關注鎳氫電池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事項,加大對新規則的學習力度,認真研讀新規則中鎳氫電池分類條目,了解新規則對我國鎳氫電池運輸的影響;
2、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和海事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則,針對性的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和運輸方法,全力滿足新規則要求的各項運輸條件;
3、相關出口企業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因包裝、運輸違規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損失;確保鎳氫電池等危險貨物順利報檢出口。(張曉天 趙小平)
張曉天 趙小平